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四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
“统考”后选拔 举才更科学 |
高校不得采用联考方式 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
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 万玉凤)明年自主招生怎么考?新高考方案对自主招生政策提出重大修改,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终于有了明确回应。教育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对自主招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剑指“掐尖”“抢生源”等热点问题,要求2015年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实施,所有试点高校一步到位。
考核改在高考后,联考方式被叫停
自主招生什么时候考?这是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意见》明确,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
为什么安排在高考后、出分前?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说,这是通过周密论证的,既可以有效解决影响中学教学秩序的问题,又不推迟现行高考录取进程,更有利于选拔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维护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
出分后,高校如果根据高考成绩设定门槛,部分有学科特长但高考成绩稍低的学生可能被挡在门槛之外。同时,部分考生家长追求自主招生“优惠分值”目的性增强,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利害性加大,防范营私舞弊和权力寻租风险的压力增加。
在考核内容和形式上,《意见》明确,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
这意味着,往年部分高校组成的“北约”、“华约”、“卓越”等笔试联盟将全部取消。
不得分配推荐名额,严格规范录取程序
为了确保考生的机会公平,《意见》明确,报名由考生提出申请,有关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合理确定考生名单,向中西部、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在规范录取程序方面,《意见》要求,试点高校要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为体现规则公平和结果公正,《意见》指出,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录取。
此外,《意见》明确,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
加强信息公示,严查11类违规行为
为提高自主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实行自主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对社会普遍关心的“违规自主招生”问题,《意见》提出“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并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包括: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
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链接 自主招生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严禁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对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凡是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的,一律停止试点资格,并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纳入本校年度招生计划中。
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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