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下发文件要求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须接受社会监督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出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根据办法,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将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文件全文见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宗河)
《中国教育报》2012年8月28日第1版